優(yōu)惠政策
1、區(qū)域獨家經銷或特約經銷
華耀酒管家將在全國各市、縣分設區(qū)域經銷商,完成該區(qū)域對本廠酒的銷售和市場推廣工作,經銷商可在約定經銷區(qū)域內設立品鑒館(專賣店),通過品鑒體驗,讓客戶通過切身感受認知品牌,縣級或縣級市“獨家經銷商”最低設2個品鑒館,地級市“獨家經銷商”最低設3個品鑒館,直轄市“獨家經銷商”最低設5個品鑒館。
縣級或縣級市獨家經銷商首次進貨不低于20萬元,廠家頒發(fā)縣級“獨家經銷商”授權書及銅牌,地級市(不含所轄區(qū)、縣)獨家經銷商首次進貨不低于30萬元,廠家頒發(fā)地級市“獨家經銷商”授權書及銅牌,直轄市(不含所轄區(qū)、縣)獨家經銷商首次進貨不低于50萬元,廠家頒發(fā)直轄市“獨家經銷商”授權書及銅牌。
考慮到各路商家經濟與經營實力的不同,我們鼓勵有志于對華耀酒管家產品進行銷售和市場推廣的商務人士,不論市、縣,只設1個品鑒館者,首次進貨不低于10萬元,廠家頒發(fā)“特約經銷商”授權書及銅牌。
市、縣級獨家經銷商完成約定銷售任務,廠家給予一定的返利和相關支持,詳見華耀酒管家全國營銷中心《聯盟商家合作協議》。(現暫不設省級代理)
2、OEM代理制
OEM代理制,即貼牌生產。華耀酒管家提供客戶要求的基酒,并按客戶的需求進行設計和包裝制作,使用客戶商標或我廠授權商標,單品定制則不低于100件。定價權、經銷權均屬代理商。
3、買斷品牌經銷權
區(qū)域經銷商可對我廠經營品牌進行買斷,在全國或海內外市場依靠獨自的營銷網絡進行經營銷售,一切責、權、利歸屬經銷商,實現利潤化。
4、提供企業(yè)專用酒、團體定制酒
結合消費者個性化需求,應用茅臺鎮(zhèn)醬香基酒,由本廠專業(yè)設計團隊為客戶制作包裝上所需文字、圖案、標識等,納入個性化元素,提供行業(yè)、單位、團體或個人等需要的酒和定制酒。
5、提供茅臺鎮(zhèn)優(yōu)質基酒
向客戶提供茅臺鎮(zhèn)本廠優(yōu)質基酒,滿足客戶不同檔次、品位的需要。